中国法院审理案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但情况复杂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延期审理。
在一般情况下,案件审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然而,如果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审判期限届满无法终结,经过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案件非常重大、复杂且长时间不适合交付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如何批准延期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延长期审理的,由院长批准,但延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案件属于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需要延长期审理的案件,以及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延长期审理前,应当报请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核准建议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延期审理的决定。需要延期审理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并将延期审理的理由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批准延期审理的决定下,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需要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期满后一个月内恢复审理。既延长审理又恢复审理的,间隔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批准延期审理的案件,需要出具核准延期审理的决定书。根据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批准延期审理的案件,需要出具核准延期审理的决定书,并在接到核准延期审理的决定书后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延期审理的决定。对于需要延期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核准延期审理的决定书后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延期审理的决定。在批准延期审理的决定下,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需要继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期满后一个月内恢复审理。既延长审理又恢复审理的,间隔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延长期审理的,由院长批准,但延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批准延期审理的案件,需要出具核准延期审理的决定书,并在接到核准延期审理的决定书后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延期审理的决定。对于需要延期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核准延期审理的决定书后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延期审理的决定。在批准延期审理的决定下,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需要继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期满后一个月内恢复审理。既延长审理又恢复审理的,间隔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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