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间再度违法
时间:2023-06-12 17:52:51 3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刚假释出狱几个月,在考验期内不仅没有深刻反省自身,吸取教训,反而不思悔改,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最终被法院依法做出撤销假释的裁定,再次回到监狱服刑。这是山东省广饶县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依法严厉打击监外执行罪犯再犯罪工作中,所办理的该市检察机关首起撤销假释案。

记者了解到,现年28岁的聂建伟系广饶县丁庄镇人;2007年3月27日,因犯强奸罪,聂建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5月15日被交付至地处山东淄博的鲁中监狱服刑;2009年1月17日,被淄博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考验期自2009年1月17日至2010年6月25日。

2009年10月9日凌晨,尚处于假释考验期内的聂建伟酒后驾车来到广饶县东王路分洪河桥,当看到停车问路的司机王学超时,他摇下车窗,借着酒劲大声说:“要你个轮胎,行不行?”王学超没有理睬。聂建伟又说:“那你就给我1000元钱。”王学超回答说:“没有。”随后,聂建伟“要价”又降到500元、300元,在被王学超一一拒绝之后,感到颜面无光的他十分生气,随即发动车辆追赶王学超,导致其被迫从分洪河桥上跳下摔致轻微伤。

广饶县检察院监所部门的办案检察官掌握此案情况后,经认真审查,发现聂建伟的行为虽不涉嫌犯罪,但他在假释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又实施违法行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侵犯了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继续监外执行将存在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2010年1月,该院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启动撤销假释程序。办案检察官来到丁庄镇派出所,进一步调查核实案发时的有关情况。根据掌握的情况,该院检委会研究,认为聂建伟符合撤销假释的基本条件,遂依法向广饶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及时对其撤销假释的相关工作。由于撤销假释的案件由原裁定机关管辖,因此办理该案需要赶赴淄博市公安、检察、法院三家部门。时至腊月,办案检察官顾不上购置年货,来不及探望家人,冒着大雪,顶着严寒,先后4次赶抵淄博,详细了解撤销假释的有关条件、程序、文书样式等情况,积极督促和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期间,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检察院积极配合,给予了大力支持。

2010年2月9日,淄博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对聂建伟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据悉,2月10日,聂建伟被收监服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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