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销的限制性条件有:
(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一、要约的效力模式是什么
要约法律效力是: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二、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分别是什么
1、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
2、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
三、民法典中不可撤销的合同有哪些
《民法典》中不可撤销的合同有:当事人约定不能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具体法定情形有: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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