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条件:各级撤销权的限制条件
时间:2023-10-10 15:40:06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及不合理的价格交易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及不合理的价格交易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行为撤销权

债务人赠与房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2.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3.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务人以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应该及时行使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债务人也应该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滥用债务人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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