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汽车消费贷款风险
时间:2023-04-23 11:40:44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私车消费时代到来,汽车信贷风险现状如何?据报道,根据有关方面披露的数据,截至2003年年底,汽车消费贷款的余额已达1800多亿元,国内银行有超过945亿元的个人汽车贷款无法回收,不良贷款率超过50%。国内个人汽车消费信贷系统的缺失使得银行不敢承接业务,而厂家的销售也受此影响。汽车消费信贷额占汽车销售收入的20%,似乎是被普遍引用的数字。然而,据了解,最近部分品牌轿车消费信贷占汽车销售收入的比例已经滑落至10%左右。

汽车金融学家王再祥表示:一定程度的信贷黑洞是在消费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汽车信贷本身处于调整期,在急剧扩张的过程中肯定会面对很多消费者不规则的行为。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只有启动,才有可能慢慢缓释目前的呆账。

业务员四处找车

我市汽车消费信贷不容乐观

近年来,苏州市的汽车消费量以平均每天200余辆的速度增加,汽车消费贷款也迅速增加。据苏州市金融部门统计,苏州市汽车消费贷款总量在全国排名仅次于上海、北京,且继续以每年40%的速度上升。苏州工商银行仅留园支行的汽车消费贷款量平均每天就有10笔。目前,汽车消费贷款违约率虽然没有超过金融部门的规定,贷款的数额也不大,但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人员和车辆的流动性较强,即使不到2%的违约率也给银行工作增加很大难度。为催讨贷款,不少业务人员晚上上门,清晨等候,甚至在大街上寻找或跟踪汽车。一旦诉讼到法院,仍要千方百计寻找车辆。因为如找不到车,诉讼胜了也难以执行。

车辆难以找到

汽车消费贷款风险有四

金阊区法院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该法院近两年共受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102件,审结标的约2400万元,其中经法院审理后收回贷款的92件,到账金额约2300万元,尚有8件还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位的案件主要是车辆难找。从该法院审理的百件汽车消费贷款纠纷分析,其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汽车挂靠风险]

金阊法院受理的某商业银行诉李某和上海某运输公司一案,被告抵押车辆挂靠在上海某运输公司,但车辆实际又转租他人使用,根本不在借款人和抵押人手中。审理中,对银行提出的查封车辆或冻结第三人(案件中列为共同被告)存款的保全请求,法院则认为应首先保全抵押车辆,银行要求直接冻结第三人(抵押人)的财产则无法律依据,只有在抵押车辆灭失,抵押人对该车辆灭失有过错或抵押人拒不提供该抵押车辆的情况下,方可对该抵押人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直接对抵押人采取保全措施。因此,找不到车辆对银行来说是存在很大风险的。

二、[三方利益目的不同之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一般是银行通过车商以及保险公司三方来完成贷款的,车商负责卖车,银行负责贷款,保险公司负责卖保险,车商和保险公司都有千方百计将自己的商品和保险推销出去的目的。银行往往将保险公司所作的保证保险视为一种保证,认为有保险公司担保便可高枕无忧。这种三方关系是建立在完全信誉的基础之上的,一旦这种信誉链发生断裂,对银行来说借款人还贷不能的风险随时可能发生。汽车消费贷款案件涉及保证保险合同,在审理中由于法律、法规对保证保险未作规定,因此对保证保险的性质认定上有分歧,实践中,各家操作有不同,有的银行将借款人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有的只起诉借款人或保险公司。三方利益目的不同实际上最容易给银行带来风险,因为银行是出钱的部门。

三、[恶意骗贷风险]

司法实践中追究刑事责任的汽车消费骗贷案虽然不多,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金融部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不多,即使发生了绝大多数也是以经济纠纷来处理的,但从法院审理的汽车消费贷款纠纷中,借款人具有欺诈行为的也为数不少。如某工商银行与王某一案,王某系河南人,其在苏州某公司任职时向该银行贷款购买一辆波罗轿车,后人、车都失踪,在审理中发现王某同时又在其他银行贷款买车,而且王某在车辆到手后很快降价转手给第三人,并致电银行谎称人在外地做生意,一再承诺会尽快归还贷款。银行轻信王某,当王某人去楼空消失无音讯时方才醒悟,致使银行遭受重大损失。

四、[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风险]

银行对发生汽车消费贷款违约案件的处理,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如何得到保护具有很大的风险。即使诉讼到法院有时也难以得到保护。银行在诉讼请求中除了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外,还请求法院判决借款人承担银行为追索该笔债权而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律师代理费、财保拖车费、车辆保管费及委托私人侦探寻找抵押车辆而支付的费用。在审理中,一般认为如果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费用,则应当予以保护,但对律师代理费是否保护因我国没有实施强制代理制度且代理费的收取标准不一,在实践中分歧很大,有的认为应按照国家有关律师代理收费办法严格把关后予以保护,对超出部分则不予保护。有的认为对律师代理费因没有法律规定故不应保护。对委托私人侦探寻找抵押车辆的费用在实践中目前因私人侦探的性质有争议,其存在和收费是否合法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为防风险提高车贷门槛

一位银行客户经理称:过去,我每天上班忙于办理贷款业务。现在,我每天上班就是打电话或外出催讨欠款人。为使不断升高的违约率降下来,我们不得不转换一下工作重心。

车贷风险的日趋严重使各家金融机构也适时地调整了策略,首先作出反应的保险公司在感到了汽车信贷坏账增多,保险赔偿率攀升的危险,毅然于2003年撤出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领域。这样一来,所有的车贷风险无情地落到了银行的头上。

针对汽车信贷市场上所出现的风险,许多银行都采取措施,不同程度地加强了汽车消费贷款审批的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车贷风险。

其实,车贷风险的防范和处置不只是仅限于银行。许多专家建议健全和完善国内现有的联合征信系统,以防范和杜绝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违约现象。目前的个人征信系统中,消费者信用记录分散、不完整、不准确是困扰汽车信贷市场最突出的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联合征信系统是保障银行信贷风险的有力手段。

同时,银行同业公会要有针对性地建立汽车经销商车贷客户违约状况预警制,设置违约率最高控制限,并对上限或接近上限的汽车经销商在公会内进行通报,对超过上限汽车经销商采取退出等措施,动员整个银行界的力量共同防御和控制车贷风险。

除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机制以外,通过司法手段解决银行不良资产在多年实践中已得到证实,它是一种理性地、有效地解决银行坏账方式。特别是对待一些顽固的、恶意的、屡催不还的欠款客户时体现出法制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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