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申请条件
时间:2023-08-16 22:33:03 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除了必须在银行所认可的特约经销商处购买限定范围内的汽车外,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购车者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购车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购车者必须有一份较稳定的职业和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或拥有易于变现的资产,这样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这里的易于变现的资产一般指有价证券和金银制品等。

3、在申请贷款期间,购车者在经办银行储蓄专柜的帐户内存入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

4、向银行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如果购车者的个人户口不在本地的,还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不接受购车者以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

5、购车者愿意接受银行提出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如果申请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2、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存入银行的会计部门;

3、向银行提供被认可的担保;

4、愿意接受银行提出的其他必要条件。

贷款中所指的特约经销商是指在汽车生产厂家推荐的基础上,由银行各级分行根据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进行初选,然后报到总行,经总行确认后,与各分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的汽车经销商。

汽车消费贷款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

(一)银行盲目追求利润,降低信贷审查的门槛。

汽车消费贷款市场是一个被看好的利好市场。如果能够良性运转,无论是银行还是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都能够从中获利。而且,汽车消费贷款往往有多种担保方式,包括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担保、汽车经销商的保证担保、物的抵押担保等。如果借款人不还钱,可以要求担保人还,银行似乎在放贷的同时已经把风险转嫁出去,只等着从中赚钱了。可是几年业务做下来,却是大面积的逃债,钱没赚到还忙着追债。原因何在呢?主要是银行内控机制没有落到实处,在利益的驱动下,盲目追求利润,降低了汽车消费信贷审查的门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严重违反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程序,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不作审查即草率发放贷款;

(2)法律意识不强,办理贷款手续不完备,易产生漏洞;

(3)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实现权利的可行性审查不实,导致担保权利不能实现;还有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无法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

(4)对保证人审查不严、要求过低,一些保证人只需在银行帐户上存入几十万的保证金,就可以成为大批借款的担保人,达到一定数额后,这家公司突然清盘不干,最终银行便掉进了一个事先挖好的陷阱里;

(5)实践中银行认可由汽车经销商代办手续的模式,相当多购车人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手续时,无需直接到银行办理业务,而是由汽车经销商代为办理,购车者个人资料难免存在虚假,大大增加了还贷风险。

(二)保险公司审核保单不严,车贷险产品设计不合理。

按规定,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前必须对投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控制风险的关键。但是,为了追求利润,很多保险公司的车贷险都以“打包”形式销售,一些公司销售人员为了拉业务,大力承揽车贷险,导致保险公司在审核保单时急功近利,把关不严,内控失效,承接了大量高风险保单。还有就是车贷险产品设计不合理。例如:大部分公司的保险责任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贷款和利息以及逾期息、罚息。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仍不健全,该规定使得保险公司实际上承担了偿还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信贷风险全部转嫁到了保险公司,责任范围过大,会导致银行审贷不严并极易诱发借款人道德风险。

(三)汽车经销商忽视风险防范和资信审查,甚至采取种种手段套骗银行贷款。

实践中,一些银行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汽车经销商为银行提供贷款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而银行负责对汽车经销商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放贷。这样一来,就给汽车经销商欺瞒客户、套骗贷款提供了方便。例如:有的汽车经销商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在经营过程中一再降低首付门槛,忽视风险防范和资信审查,甚至出现了一户多贷、恶性贷款、无效担保等现象;有的经销商甚至作零首付,自己给银行提供虚假的首付款发票,加大了车贷风险;还有的经销商以欺骗手段让贷款购车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然后再在该空白合同上擅自填上高于贷款购车人要求的贷款数额将钱贷出自用,但却对贷款购车人称是银行审贷没通过,原来填的手续作废了,导致名义上的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的分离。以上种种都给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带来巨大的风险,极易诱发诚信危机。

1、贷款购车人方面的原因。

(1)对汽车消费贷款市场风险缺乏了解,过于高估还贷能力。

汽车消费贷款本身存在着市场风险。例如,如果一个只有20万资产的贷款购车人需要购买一辆价值100万元的车辆,首付交了20万,向银行借了80万元,如果车价下跌三层,车价值70万,他就从一个有产者成为一个无产者,但是他还可以慢慢靠工资来还钱。当车下跌五层,即使他将车卖了也只有50万资金,欠银行的本金是80万,再加上利息和罚息,靠工资慢慢还是很难还清的,一旦他暂时失去良好的工作岗位,或减少收入,就彻底由一个无产者变成了一个负产者。对于汽车消费贷款本身存在着的这些市场风险,一般容易被非理性的贷款购车人忽视。这一类的贷款购车人往往缺乏长远意识,不考虑自身经济实力,盲目贷款买车,一旦车价下跌过快,就会刺激购车人拖欠还贷。

(2)部份购车人开始时就带有恶意诈骗目的,故意不还贷;还有的出于家庭变故、经营不利等原因,丧失还贷能力。

2、社会方面的原因。

(1)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一个人的信用比什么都重要。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经济活动中,所有的信用表现都记录在每个人的社会保险号下,一旦被发现作假或诈骗,个人信用出了问题,将会断送事业或生活中应有的便利。正是因为如此,在国外的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个人信用看得高于一切。而在我国,至今没有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仍处于起步阶段,银行、保险公司不能充分共享相关信息,信用危机存在市场环境中,守信的成本变得相当高,而短期内失信的收益却并不低,以致劣币驱逐良币。对守信者缺乏激励机制,对失信者缺乏惩罚措施,于是社会上形成一种“惩善扬恶”的信用氛围,汽车消费贷款市场中也不例外的到处充斥着欺骗行为。

(2)法律不健全。

诚信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对违背诚信的行为给予及时与适当的制裁,从而使违背诚信所付出的代价要高于守信的成本。因此,受欺诈的人可以及时合理地利用国家的司法资源获得救济就成为诚信社会一个基本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应运而生。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促进诚信行业发展或规范诚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

其次,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也存在着一些制约诚信业发展的因素。特别是未能有法律或者国家标准来清晰地界定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可诚信数据之间的界限,从而严重制约了诚信行业的发展。

再次,我国现行法律对守信者的保护力度不够。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冻结、变卖等强制手段,而缺乏对被执行人再次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必要限制。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的实名登记制度,导致大量财产如银行存款、其他动产或不动产均可借用他人身份证件代为办理,这为隐匿个人财产带来了方便,而给司法判决的执行造成了困难。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法院的信心,与社会信用缺失形成了恶性循环:案件的执行率低,胜诉方往往得不到实际赔偿,还要搭上诉讼费、律师费,造成“输了官司赔钱,赢了官司也赔钱”的不正常现象,使得当事人不愿意打官司,打不起官司,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实际上形成了对失信者利益的反向维护,导致失信者一如既往甚至变本加厉地失信;由于失信者对法院判决的再次失信不会让他付出较大的代价,从而又导致案件的执行愈加困难。

3、传统文化道德的作用削弱。

诚信文化不仅需要外在的制度约束,还需要内在的道德约束。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传统文化道德的作用削弱,金钱成为衡量一个人价值与存在的重要标准。价值观的转变使得内在的道德约束变得很弱,失信的人不再感到内心不安,整个社会很难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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