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制作。在法定的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和解协议书有哪些内容
和解协议书有以下这些内容:
第一部分:写明和解各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码,职业,户籍地,住址,联系方式。
第二部分:写明需要和解的事情的详细经过。
第三部分:双方达成的调解条件,分条详列(包括条件的内容,执行的方式、时间,调解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时间)
第四部分:和解各方签字并按手印,见证人签字按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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