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意见认为:
不同意第三方参与处理婚姻案件,因为:婚姻案件涉及身份,有时涉及个人隐私,不方便外界参与诉讼解决案件。如果允许第三人参与诉讼,不利于案件的审理。涉及第三人的财产,法院不得临时处理。离婚案件处理完毕后,第三方应单独提起诉讼解决
第二种意见是,如果案件不公开审理,李大叔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部分审理,即法院将审理离婚案件,双方部分允许第三人参与诉讼,以了解财产情况。财产处理完毕后,李大叔将离开法庭。公开审理离婚案件的,应当允许第三人参与整个案件的审理。
三种意见认为: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其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或者,虽然他没有独立的主张,但对案件结果有法律利益,并参与其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婚姻案件虽然与身份有关,但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其结果与第三人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如果法院未能查明该财产属于第三人,并将其与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分割,则必然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此时第三人提起诉讼,离婚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进行定案。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案件事实,节约诉讼费用,也不会导致离婚目的的实现
四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离婚案件的诉讼应当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在第三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解决后恢复。
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只要是民事案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虽然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但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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