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建议:
一、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状况,通过对立法技术的研究,加强立法准确、精确的程度,以减少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的对自由裁量权的启用。
二、法官平时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入对立法精神和原则的理解和掌握,定期或不定期内举办案例研讨会。
三、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四、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从而有效的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五、各级人民法院时常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研究,健全和完善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作用,促进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
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基于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公正、衡平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问题酌情作出裁判,或者是在多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方案之间进行合理选择。
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没有明文进行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便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特征
1、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权力,故在诉讼外的一切权利均不属审判权,也谈不上自由裁量权。
2、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处理案件的权力。法官独立审判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自由裁量权的主体只能是承办案件的法官,包括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和参加决定案件审判结果的审判委员会委员。
3、自由裁量权是对当事人权利作出处分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决定权,其处分的对象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或诉讼权利。不包括为了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法官行使的诸如诉讼指挥权、诉讼处分权、释明权等与审判权相关的权能。
4、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由法官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裁量的权力。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对有关事项无明确规定或只规定了处理的原则、幅度或范围时行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根据自己的法律意志进行的,而法官意志决定于正确的司法理念,即法官个人的法律意志要和国家的法律意志保持一致。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个人意志要受到尊重,不能以领导意志、行政意志或其他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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