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时间:2023-06-25 19:22:37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案件是对审理涉嫌犯罪案件的,分为公诉和自诉,是国家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进行确认和处罚,是最严厉的惩罚。

行政案件则完全不同,它指公民对行政机关(主要指国务院及各部委局署、各级人民政府及直属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被告人,被害人。

行政案件的原告是公民和组织,被告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不可以起诉公民和组织。

一、行政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别不同情况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

1、一般地域管辖

即一般情况下的地域管辖制度。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情况包括两种:

(1)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情况的地域管辖制度。在具体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权时,特殊地域管辖优越于一般地域管辖。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二种: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往往不一致,这就出现了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行政案件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可以在两个管辖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3)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官司中,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行政案件。

②因征用不动产而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

③因建筑物的拆迁、翻建、扩建等而起诉的行政案件。

④因污染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案件等。

二、刑事自诉是什么意思呢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刑事自诉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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