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几种情形
时间:2023-03-15 20:10:45 4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适用赔偿损失责任时,履行期到来之前,法院让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期间是债务人本应当享有的期间利益,那么在这之前就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是剥夺了债务人的期间利益。在操作时应当适当作一些扣除,不能够像实际违约场合那样计算出来一个数额以后,算出多少就让债务人承担多少,要做出适当的调整。

(二)违约金责任时,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的,一旦违约了,就要承担这种责任,这种责任在预期违约场合,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法院可以判决让违约方承担这么一种违约责任。

(三)强制履行,原则上《民法典》没有把这种责任给予排除,当事人如果请求,也可以在预期违约场合适用强制履行。

借款合同预期违约是双方都不愿意发生的情况,因此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中的规定,只有相互遵守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才能实现互惠互利,否则容易造成更大更严重的损失和后果。

一、民法典关于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

(一)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适用条件:仅适用于非金钱债务,除了金钱债务之外的其他合同债务,债务人对非金钱债务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三)适用情形:

第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即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该种债务的履行。

1、事实不能,是指基于自然法则而构成的履行不能,如特定物的灭失而造成的履行不能。

2、法律不能,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构成的履行不能,如出卖禁止流通物的合同的履行不能。

第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不适于强制履行是无法继续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是在成本上不合算。

第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继续履行成为不必要。

合同履行中出现上述三种情形,债权人不能再请求继续行,但是并不妨碍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以下这些:

(一)继续履行。即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作出要求继续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二)支付违约金。即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

(三)损害赔偿。即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

(四)支付定金。即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对方当事人金钱。

(五)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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