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受到他人不正当侵害之际,可采取行政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例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亦或径直诉诸司法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若是有符合该法规第五十七条列举的任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发生,从而引发争议冲突,当事各方应先行协商尝试解决纷争事宜。
若不能达成和解且各自态度坚决,商标注册人和相关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同时还可寻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处理。
针对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的民事诉讼,侵权行为的实行地点、侵权商品的存储地或者已被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地方以及被告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侵权商品的存储地意义在于表明大量或者频繁储存、藏匿侵权商品的具体之处;
至于查封扣押地,则特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查封并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区。
当对涉及到多个涉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名被告提出共同诉讼时,原告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位被告的违法行为实施地的相应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而当仅针对其中一位被告发起单独的诉讼时,那位被告的违法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则具有独立的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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