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约定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违约金条,但约定的违约金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属于约定过高,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的约定
各地在为约定的规定上有些不同,就上海而言,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是不可以随便约定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违约金做出了普遍禁止、特别许可的规定,即当事人发生了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的规定,约定了服务期或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或者协议的,可以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其他情况下不得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而该违约金也需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而在广州等地,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没有限制,即可以由双方约定,并不限于保密和服务期的规定。
另外,关于违约金与赔偿金的竞合问题也值得注意。由于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因服务期而确定的违约金,同时约定如果因为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害,也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这样就产生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同时产生的问题。根据上海劳动仲裁的实践,一般仲裁委员会会认为,服务期协议中虽然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与赔偿金,但是当一方发生违约时,两者只能选择一样适用(可以参见《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细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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