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对已规定地价的土地(应课征田赋者除外)课征的税收。
地价税的纳税人为:上地所有权人或典权人,上地属公有或共同公有者为管理机关或管理人,分别共有者为分别共有人。纳税人行踪不明或土地权属不明或无人管理者,由土地使用人代缴。土地所有权人也可申请由占有人代缴。地价税按照每一土地所有权人在每一“直辖市”或县(市)辖区内的地价总额课征,实行超倍累进税率,以各该县(市)土地7公亩的平均地价为累进起点地价。
地价总额未超过土地所在地县(市)累进起点地价的,按申报地价数额10‰征收;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未达5倍的,就其超过部分课征15‰;超过5至15倍的,就其超过部分课征25‰;超过10至15倍的,就其超过部分课征35‰S超过15至20倍的,就其超过部分课征45‰;超过20倍以上的,就其超过部分课征55%。都市计划公共设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间仍为建筑使用的,除自用住宅用地外,统按6‰计征;其未作任何使用并与使用中土地隔离的,免税。工业、矿业、私立公园、动物园、体育场、寺庙。教堂及政府指定的名胜古迹、经核准设置的加油站及按规定设置的公共停车场等棋直接使用的土地,按其申报地价10‰征收。公有土地按其申报地价10‰征收,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征。私有空地逾期未使用者,加征空地税2至5倍。未规定地价的土地,应全面举办规定地价,规定地价后,每3年重新规定一次。举办规定地价或重新规定地价时,土地所有权人应于公告申报地价期间内,自行申报地价。
土地所有权人申报的地价超过公告地价120%时,以公告地价120%为其申报地价;申报的地价未满公告地价80%时,可照价收买或以公告地价80%为其申报地价;未于公告地价期间内申报地价者,以公告地价80%为其申报地价。地政机关于办理上述规定地价完毕后,编造地价税总归户册,送当地税捐稽征机关按申报地价征收地价税。地价税每年征收一次,必要时可分两期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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