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一、股东权利的主要范围
权利范围如下: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4.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5.股东查阅、复制权。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二、人大代表为民办实事好事内容
一、人大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要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同时,应当在会议上努力行使好会议期间的各项职权。
三、在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有关专题调研等这些活动,人大的代表就应当对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安排妥当,积极的参加活动,履行作为一个代表的职务。
四、作为人大代表,应当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必须保持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积极、认真听取以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作为人大代表,必须做好模范带头作用,自觉地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做到公道正派,日常工作要勤勉尽责,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政府推进工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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