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复检程序为:
1.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2.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3.初检机构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
4.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初检机构可以派员观察复检机构的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复检结论。
5.市场监管部门将复检结论通知申请人。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对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申请人,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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