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构成特殊累犯吗?
时间:2023-11-14 07:30:07 3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将被视为累犯,并受到相应的刑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将被视为累犯,并受到相应的刑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毒品犯罪是否具有特殊累犯?

毒品犯罪具有特殊累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之罪的人。而毒品犯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因此,毒品犯罪具有特殊累犯。

无论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还是毒品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累犯,刑罚将加重。而毒品犯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具有特殊累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毒品犯罪,对毒品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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