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业务员退还佣金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4。共同犯罪的处理为他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提供了帮助,收取代理费、利益费、返点费、佣金、佣金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应当依法追究。能及时退还上述费用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预防与查办非法集资案件的对策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办案与维稳并行的基本原则,着力建立和完善严密防范、灵敏预警、主动打击、稳妥处置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对非法集资先期控制、打早打小、精确打击和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目标。针对当前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违法活动猖獗的现象,为有效预防和制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行为势头的蔓延,工商部门应联合相关职能监管部门采取4个对策。
1、强化部门联动,严把登记关口
按照职责分工,对涉及投资理财等与金融行业相关新成立的公司,工商部门在受理登记前必须征得人行、银监、公安、商务等部门意见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
2、强化宣传引导,揭露行骗手段
工商机关要会同人行、银监、公安等部门,利用自身宣传形式和手段,联手新闻媒体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在主流媒体、网络、社区积极开展法律知识、金融常识、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等方面的宣传,揭露行骗手段,引导群众理性投资,增强风险意识。
3、加大监管力度,形成高压态式
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信息互通,加大监管力度。特别是人行、银监会、公安、工商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积极预防,主动出击,有力形成多部门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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