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抱养名义,从云南拐骗一名女婴,随后以3万元的价格转手卖给枣庄市高新区的一对夫妇。目前,该女子被判拐卖儿童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以三万元价格,卖掉一云南女婴
据媒体了解,女被告人耿某某是一名农民,从未接受过文化教育。早在2014年6月份便被薛城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日,经检方批准逮捕。
10月21日,薛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拐卖儿童罪,薛城区法院受理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目前该案件已经审理终结。检方指控称,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耿某某以抱养的名义从昆明寻甸县李某某处拐骗一女婴,后以3万元的价格将该女婴贩卖给陈某某和刘某夫妇。对此,耿某某辩称,其抱养孩子本想自己喂养,怕安不上户口,就送给了刘某,后来刘某给她钱,让她把钱给孩子的父母,因为自己不会汇款,就把钱放到自己家里了。
被告耿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对被告人耿某某构成贩卖儿童罪无异议,但被告主观方面想收养孩子,后因贪财构成犯罪;另外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虽然构成犯罪但是社会危害性小,同时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认罪、悔罪。
构成拐卖儿童罪,获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4月24日,被告人耿某某以自己抚养孩子为由,从昆明市寻甸县李某某处拐骗一女婴,到枣庄高新区以3万元的价格将女婴贩卖给一对夫妇。
庭审时,被告人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同时有8名证人证言,同时有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耿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耿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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