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0元“收养”女婴转手卖1万
时间:2023-06-11 11:10:56 20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陈某姐弟花7000元领养了一个2个月的女婴,转手加价3000元又卖给了别人。昨天下午,事发后在逃的陈某被控拐卖儿童罪,在顺义法院受审。

检方建议量刑5至6年

庭审时,检方指控,被告人陈某伙同姐姐陈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已获刑5年)于2011年6月13日晚,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AA路口,以7000元收买童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已获刑6年)与陈XX(另案处理)的2个月大女儿,后又以1万元将婴儿卖给他人。

相关证据显示,童某某和妻子在京打工。2011年4月10日,他们的第五个孩子出生,是个女儿。两月后,童某某动了卖掉孩子的念头,并得到妻子陈XX的同意。

童某某的房东王先生证言显示,童家女婴刚出生,就告诉他想把这个孩子找个好人家送走。他通过邻居等人联系上了本案被告人陈某。事发当晚9时许,陈某姐弟找到童某某。童某某向二人要了7000元奶粉钱后,将孩子交出。

检方认为陈某构成了拐卖儿童罪,但其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拐卖女婴已被解救。检方建议法院,可从轻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至6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请求从轻判

我告诉我姐有人要找收养人,她让我询问孩子及其父母情况。王先生说孩子父母穷,养不起,想找个收养人。后来,王先生带着我和姐姐到了杨镇接孩子,我姐姐把7000元钱给了孩子父母。昨天庭审时,陈某把责任全部推给了姐姐陈某某。

他说,孩子的买家郝女士是姐姐找的,钱也是姐姐要的,他跟郝女士开玩笑说了一句要跑腿费。而10000元钱他没拿,而是姐姐寄回了老家给父母治病。

我觉得我不是拐卖儿童的同伙,是中间人。陈某说。

据了解,该案事发后,买主及时把孩子送还,未被追究刑责。

我认罪,但是我父母岁数大,小孩年龄小,家里困难,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庭审最后,陈某认罪,称本来以为卖孩子是开玩笑,但真的卖了就不是开玩笑了。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女婴父亲称还卖过两个孩子

负责审理童某某一案的顺义法院未审庭庭长陈Y介绍,2011年6月,童某某卖女儿的事被人举报,童某某夫妇和陈某某被控制,陈某在逃。

该案庭审时,童某某的妻子陈XX因要抚养女婴被取保候审。童某某则矢口否认自己是卖孩子,而是找人领养。但童某某在警方的供述却称,他不仅7000元卖了这个女儿,此前还卖过自己的一个女儿、一个儿子。但由于这些事情无法查证,所以法院在判决时只认定了其卖两个月女婴的事实。

陈Y称,童某某夫妇在京打零工,挣钱非常少。之前已生育的一儿一女在老家由父母抚养。两人曾交代,后来又生了孩子,就卖掉了。

据了解,被取保的陈XX带孩子回到老家后改嫁,又生了一个孩子。目前,陈XX已被检方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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