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配偶的另一半早先已成功申请了此项贷款,并且尚未清偿完毕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所以夫妻二人均不宜再度获得此类的财政援助。
因为,从本质上讲,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实是为了满足职工家庭对住房基本需求而提供的一种金融支持,也是一种保障性强的住房金融工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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