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大陆人结婚是要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如果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居民不需要户口本,需要通行证和身份证;如果是华侨或者外国人需要护照,也不需要户口本。而且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能是直系血亲,也不可以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否则即便结婚了也是无效婚姻,法律上不认可。
户口本写离婚现在又结婚可以改吗
基本不用改,这个不是由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为准的。
开始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登记结婚只需户口本和身份证,给新人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也被看做是婚姻登记法规与国际接轨。可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却发现一系列问题,如许多离婚者离婚后都没有将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栏改为“离婚”,所以再婚时,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栏依然是“已婚”。结婚后,民政部门不再像以前一样在户口本婚姻状况一栏盖上“已婚”的章,使得已结婚的人户口本婚姻状况一栏仍然空白。据了解,对此国家并无相关新规定,但是这样的问题的确存在,针对这样的问题国内的不少省、市都实行婚否以个人声明书为准。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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