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工程并不允许进行劳务分包作业。
桩基资质归属在地基基础施工专业施工资质范围内,因此无法直接实施劳务分包流程。
通常意义下,我们口中所谈论到的桩基分包现象,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可能情形:
首先,即是由总承包商将桩基工程专项分包给具备相关资质的桩基企业负责。
在此过程中,尽管总承包商依旧承担着材料物资供应的责任,而桩基企业则负责具体的机械设备及劳务人员的组织与管理,看似类似于劳务分包模式,然而实际上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劳务分包,而是被归类为专业分包范畴;
其次,倘若总承包商自身拥有地基基础施工专业资质,他们会寻找具有桩基机械设备的个人或团队来协助完成桩基工程,这种情况下,也并未涉及劳务分包,而是总承包商自行组织施工的行为。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对于桩基工程是否能够进行劳务分包的问题已经得出了明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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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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