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案(一)
时间:2022-11-18 18:23:07 4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光油籽(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2001年3月23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一份《进口代理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代理**公司进口南美大豆55000吨,允许10%溢短装,品质规格按**公司对外成交合同执行;价格为成本加运费到宁波北仑港,每吨单价196.04美元,允许10%增减,总价款为10782200美元,不含远期信用证利息;信用证共开4张,远期信用证利息由**公司负担;装运期为自2001年4月1日起至2001年4月30日止。

(二)责任划分条款约定:**公司在收到**公司的保证金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书,对外签约并开出信用证;**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均征得**公司的认可,如因对外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负责向农业部动植检部门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同时根据装船数量每吨按人民币12元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由**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向**公司交付总货款10%的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能及时到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负责货到港后的报关、报验等手续,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港口费用,并按**公司对外签订的卸船条款执行卸船。

(三)付款条款约定:**公司对外承兑赎单后将保留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须在信用证到期五天之前足额付至**公司指定帐户,如逾期**公司将没收保证金并有权自行处理货物。

(四)索赔条款约定:货物抵达目的港经国家检验机构检验后,如发现货物与**公司外签合同所规定的品质、数量有重大差异时,**公司如要求对外索赔应及时通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对外索赔;目的港国家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应尽快寄给**公司,如果因**公司通知不及时或证书不全使**公司丧失对外索赔权,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不得以此拒付货款和**公司垫付的其他费用;**公司将凭目的港国家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外提出索赔,理赔金额将全部偿还给**公司,由索赔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公司支付。对付款提货的计划,双方又于同年5月24日以《补充协议》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公司同意增加26万元人民币代理费给**公司;**公司分8次付款提货,最后一批货物的付款提货时间为2001年7月19日前;双方确认协议所示货款按美元兑换人民币1:8.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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