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人格平等的经济基础
公司人格的平等性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在其主体资格上与其他主体是平等的,或者是公司人格与其他法律主体之人格具有共同的性质。公司人格的平等性来源于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在传统民法中,平等的理念从来是与商品交换的现实运动联系在一起的。平等要求以及平等的主体资格,不仅是商品经济得以发展的必然产物,而且是商品经济的必要前提,因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然而,对法人而言,由于性质、规模、资金状况、经济实力等具体条件的不同,在事实上会产生不平等。为此,必须从民事主体的共同特征中,构造出一个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基本价值——人格平等。没有人格平等,就不会有平等的权利,更不会有普遍的成其为人的法资格。所以,法治主义所推崇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种理念价值,只能是指资格平等、机会平等,要言之,即人格平等。公司人格的平等性即是这一理念逻辑的当然产物,也是平等观念从自然人拓展至法人的必然结果。
2、公司人格平等的内涵
公司人格平等的内涵包括公司与公司或其他法人之间人格平等,公司与自然人之间人格平等以及公司与具他具有独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之间人格也平等。公司的人格平等是公司法人地位的依据,也可视为公司法人地位平等的别语。
在法律上,公司人格平等的必然推论是,不论公司的行业、性质、财产多寡,其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不承认任何特权,不存在任何特殊。为此,必须强调公司的人格独立,反对任何非法的控制关系;在社会交易活动中,更要保障公司的意志自由。即公司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由表达意志,自主经营事业、自行选择交易伙伴和交易时机等等.任何机关、团体、个人或交易相对人不得对此强加干涉。否则公司有权请求法律救济。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公司人格平等并不是指每个公司在实际法律关系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均一性。实际上,公司作为法人,受其自身的性质、法人章程、经营范围以及法律、法规的限制.其实际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往往有天壤之别。因此,所谓人格平等只是指其作为法律主体资格的性质往往具有同一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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