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要就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行拐骗、绑架、贩卖或者是实施欺诈的行为。现在我国对于这一罪行得到十分的重视,主要是因为最近二三十年来在我国由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尤其是在众多的偏远贫困地区这类犯罪依然十分猖獗。
有关情节严重的有以下这几种情况:
1.首先是关于拐卖妇女和儿童的集团首要分子的认定。主要是指在拐卖妇女和儿童的团队中起到了组织、策划和指挥作用的罪犯。因为在一个案件中可能会有一到好几个的首要分子。只要符合该条件的话都可以被认定成首要分子。对于这类罪犯,必须按照严重情节处罚。
2.其次,是关于拐卖的性质严重性。比如拐卖三人以上的妇女儿童,或者包括多次进行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但是,我们在认定的时候,主要看行为人有没有把儿童作为一同出卖的目的,也就是看该行为人有没有以妇女所带的儿童作为代价,从而和他人讨价还价的行为。如果没有将儿童作为其中一员的话那么就不算在全部人数之中。
3.然后是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如果罪犯和妇女发生了性行为,不论其中是否是使用了暴力的行为,也不管妇女有没有反抗,只要有该行为都可以被包含其中。但是如果不是违背了妇女意识的奸淫的行为,则不应该被认定为这一条。
4.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在拐卖过程中,如果直接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是她们的亲属重伤、死亡或者是其他比较严重后果的话,就应该是在拐卖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被拐卖人的反抗而进行的捆绑或者是殴打行为。或者是,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辱骂或者是虐待和强迫卖淫的行为,使其在精神上造成了打击以及精神失常的后果等。
这几种情况都是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所以在判定的时候会从严处罚。一般是会处于十年以上,或者是死刑的判决。所以足以可见我国当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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