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二人得依据书面协议确定这段时间内所获得的财产及原本所拥有的财产归属权为各自完全所有、共享所有权或者部分属于各自所有,部分则属共享所有权。
对于这样的财产及原生财产的归属权约定,对夫妻双方都有强制性效果。
同样地,夫妇俩还能以书面形式决定他们之间的共通债务分担问题,这是两个当事人的自主意愿表达,这种约定同样对二者具有严格的约束力。
然而,值得留意的是,只有在未经债权人认可的情况下,通过自主协商约定的共通债务的承担方式对真正的债权人来说只能被视为是一种内部协定,避免了债权债务的转移现象的出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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