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男女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自古以来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受到歧视和虐待。当今社会和立法中人们的这种看法虽说有所改变,但是其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还是没有得到特别重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但细究起来不难看出,我国《民法典》关于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
随着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我国试婚、非法同居、包二奶现象的日益增多,非婚生子女呈上升趋势。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推卸责任、规避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甚至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公开承认非婚生子女的现象较为普遍。在他们成长的历程中,承受着上户口困难、读书受歧视、生活来源不稳定等种种困难。非婚生子女的不断增加,成为一个愈演愈烈的社会问题。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不完备和弱化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非婚生子女产生的原因是其父母的过错造成的,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不应受到社会岐视和不公平待遇。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性的立法,强化对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非婚生子女在我国的现状如何。非婚生子女在完成相应的手续,上完户口后,是可以享受和婚生子同样的权利,成为社会真正的一员的。由于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建立、维系和解除都是男女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权利与义务都是非“法定”的,没有法律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容易发生脱节和虚置,也增加了情感伤害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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