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伙企业存在债务纠纷,合伙人能否以未处理业务或不知情为由拒绝付款?近日,房山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并责令三被告向原告秦茂华支付4000多元人民币
刘牟霞、高牟飞和高牟飞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店。2006年7月下旬,秦茂华(化名)与刘茂霞通过协商达成了口头协议。双方同意秦华为酒店提供饮料,三人结清了账单。此后,秦茂华根据协议先后五次向酒店供应桂*酒、荆*子等酒类和露露、可乐等饮料,总价值超过4000元。当时,三位合伙人中的刘茂霞和高茂飞在收到货物后在供货清单上注明“未付”字样,并签字确认。此后,尽管秦茂华一再催促付款,但酒店没有向他付款。无奈之下,秦茂华将酒店的三名合伙人告上法庭,命令对方支付拖欠的酒水
案件审理期间,作为酒店合伙人之一的高茂飞提议与刘茂霞、高茂飞共同经营酒店,但这三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达成了一项协议,即任何欠外部世界钱的人都将承担责任。现在秦某在他提交的酒单上没有签名,所以他没有义务付款。该笔款项应由其他两名合伙人偿还
庭审后,法院裁定,秦茂华根据合同向刘茂霞和高茂飞共同经营的酒店提供货物,刘茂霞和高茂飞分别在供货清单上签字确认的行为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作为合伙人,刘茂霞、高茂飞和高茂飞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还相应的外债后,可在合伙企业内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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