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未经验收。面对这种情况,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检查工程是否通过验收。出卖人未出示该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表明该工程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拒绝验收,由此造成的交货延误由卖方负责。出卖人逾期未通过房屋验收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二是交房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的主体质量不合格,是指不合格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果建筑物在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中存在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位的施工质量好,也难以保证整个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重新检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这里我们必须提醒购房者,委托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委托哪个机构进行检测。买卖双方必须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法院申请指定检测机构。否则,一方委托的检测机构不能得到另一方认可的,检测结果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全文5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