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接受委托
第三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诉讼案件
第一节诉前准备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起诉和应诉
第四节一审庭审
第五节二审庭审
第六节律师参与和解、调解工作
第四章律师代理具体海商海事诉讼案件
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纠纷
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第三节船舶碰撞案件
第四节海上人身伤亡案件
第五节船舶油污案件
第六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
第七节律师代理其他海商海事纠纷案件
第五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执行案件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海商海事法律业务,规范律师办理海商海事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积极维护合法人的权益。
第四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接受委托
第五条律师承办海事海商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一)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
(二)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三)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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