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一书两证”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57:56 1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市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严格规划行政许可程序,保障“一书两证”制度的实施,建设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一书两证”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规函[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一书两证”情况专项检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检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此次检查的范围为:2004年6月1日后,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工建设的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大型购物中心项目;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开工建设、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各市按照检查内容要求,对检查范围内的项目逐一进行核查,认真做好检查情况的统计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办理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或越权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经批准的“一书两证”实施建设。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以市、县(区)自查自纠为主,省建设厅采取抽查验收的方式,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5年3月至2005年4月底,各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围绕上述检查内容,开展全面清查和自纠,并填写“一书两证”专项检查项目清单。各市、县检查结果由设区市规划局汇总后,于2005年5日10日前,书面上报省建设厅(报告材料和表格均附电子文档一份)。

第二阶段,2005年5月,在各市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建设厅将组织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建设部。

第三阶段,2005年6月后,做好迎接建设部抽查准备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各市要充分认识开展“一书两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督导工作。市、县规划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按照《通知》要求,周密部署,做到组织落实、任务落实和责任落实,保证按时保质完成检查工作。

2、各市要加强对县(市)自查自纠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及时掌握各县(市)自查自纠情况和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震慑和遏制违法行为。对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建设厅报告。

3、省建设厅将结合抽查情况,对好的典型进行公开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工作不力的,给予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检查结束后,省建设厅将通过媒体,将此次专项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件:

1、建设部《关于开展“一书两证”专项检查的通知》

2、“一书两证”专项检查统计表及项目清单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开展“一书两证”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规函[2005]3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措施,加强对相关领域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程序,保障城乡规划和“一书两证”制度的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建设部决定于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一书两证”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一书两证”专项检查的重要性,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书两证”是《城市规划法》确定的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核心,是实施城乡强化依据规划进行各项建设的关键。开展“一书两证”专项检查,严肃查处种类违法违规建设,尤其是严查中央明令严格控制的建设项目,是坚持法治深入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措施的重要内容,对于强化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保障城乡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和责任落实,按时保质完成检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与内容

此次检查的范围为:2004年6月1日后,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工建设的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大型购物中心项目;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开工建设、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各地对检查范围内上述所有项目要逐一核查,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经依法批准的“一书两证”实施建设。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采取市、县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工作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至2005年4月底,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辖区检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向省、自治区建设厅书面报告检查结果。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及时进行督促和指导,责成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第二阶段,2005年5月,在市、县自查自纠基础上,由省、自治区建设厅组织对本地区部分市、县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要于2005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以及抽查结果书面报建设部。

第三阶段,2005年6月份后,建设部将在各地自查基础上,组织人员对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和验收,并将结果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1、各地要围绕检查内容和重点逐项对照检查和整改,并全面、准确、客观地向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检查结果。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上报的检查结果应当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即检查范围内的项目总数,其中,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数量及违法建设的项目数量;违法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清单、投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处理意见等。

2、各地要妥善做好整改和处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逐项处理纠正。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且违反《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对违反城乡规划、规划审批程序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对不主动自行纠正的,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责成有关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纠正。要典型案件的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在自查自纠过程中顶风违法违纪的,要公开严肃处理,不仅要纠正错误,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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