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
时间:2023-03-16 20:01:18 4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英,职务董事长

住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里**号楼**室,邮编:***

电话:******

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心梅,职务总经理

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工业区***号,邮编:***

电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62259.24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6694.12元;以上两项共计68953.36元;

2、以上金额截至2007年8月15日,逾期支付,则以62259.24元为基数,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0月12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的1#、2#楼的外墙外保温及饰面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50天,从2008年10月12日至2008年11月30日。合同还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个月,项目最后的结算金额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2010年6月1日。然而,过了保修期后,该项目并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保修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保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二、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同时,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存在法律的强制性,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确定诉讼时效。再者,诉讼时效是一种私权,法院不得主动释明和援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主要理由在于:诉讼程序机制的建构实质蕴涵着通过构筑正当程序以保证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诉讼理念。如果任由义务人在任何审理阶段行使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则将出现法院无法在一审审理阶段固定诉争焦点,无法有效发挥一审事实审的功能,使审级制度的功能性设计流于形式,产生损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决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等问题。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

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

签约准备阶段的风险;

合同条款确定阶段的风险;

合同审定签字阶段的风险。

3、建设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和无效,以及合同效力的冲突;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建筑施工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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