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应不超过两个月,但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批准或决定延长二个月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应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案 件 延 期 审 理 规 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案件应当尽快审理,但有些案件可能存在复杂情况,需要延期审理。针对延期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具体程序。
首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需要延期审理的,应当及时向院长提交延期审理建议。院长应当自接到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审理。同意延期审理的,应当批准,并通知当事人。
其次,不同意延期审理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延期审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次。
最后,延期审理的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另选日期审理。案件延期审理的规定,旨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通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遇到复杂情况需要延期审理,应当及时向院长提交延期审理建议。如院长同意延期审理,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另选日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次,旨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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