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针对未成年子女所拥有的房产,其应当被视为独立的财产,既非夫妇双方(亦或父母亲)之共有财产,故离婚之际不得将此房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若小孩尚未成年,即年满十八周岁以下者,则由于其尚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范畴,故为保障其合法权益,父母需以上述监护人身份在相关合同时共同出具签署同意意见,而实际上,该等物权仍完全归属于小孩子本人所有。
实践操作方面,协议书内容应明确约定,由哪位监护人承担养育职责,即由谁与其子女生同居于该房产之中,而并无涉及对该房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事项。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未成年子女购置房产并不具有共同财产的性质,实质上系父母向子女作出的赠予行为;
2、倘若该房产已确实购买完成且已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手续,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未成年子女,则在此情况下,子女便成为该套房产的唯一所有权人和所有者,该套房产不应视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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