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没登记结婚离婚法院会受理,此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结婚证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在1994年2月1日后结婚未领证的,双方不成立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二人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我国法院受理哪几类的涉外离婚案件?
1.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我国要求离婚的。
2.华侨、港、澳、台同胞同国内公民在我国要求离婚的。
3.双方均为留学生或出国人员,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4.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现已在国内定居,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5.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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