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单方出资购房取得产权。
以往按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实施的新《民法典》,则强调了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就意味着,若无约定,离婚时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二、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包括贷款)。
就如大多数人所了解的,此种情况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后平均分割、照顾女方。所谓“照顾女方”是指房屋评估价确定后,对半分割时价格上稍微倾向于女方。当然,对女方的照顾并不一定非要体现在房屋上,也可在存款、其他大件上实现。
三、婚前一方买房,婚后拿产权证。
目前签订购房合同与取得产权证有一个时间差,虽然产权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凭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的房产就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此种情况,若无约定婚前出资一方仍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增值和共同还贷部分视为共同财产。
四、婚前单方首付拿到产权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婚前一方就拿到产权证,则此方享有房屋所有权。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或存款还贷,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后还贷额由自己或亲友从账户中支付,否则房屋增值和共同还贷部分视为共同财产。
五、离婚时仍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离婚时法院只判决该房屋哪一方使用,而不判决所有权的归属。离婚生效后,若取得产权证双方可视实际情况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
六、父母出资赠予。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赠予,无论婚前婚后,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房屋赠予给双方,则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
七、婚前共同出资买房,但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名字。
男女双方恋爱时共同出资购房,出于对一方的信任产权证上往往只有一方的名字。但从物权的角度来看,除非书面约定,否则房屋产权只能属于署名一方。即便共同出资也只能视为债权关系,而如若一方拒不承认,出资另一方也只能吃暗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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