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肇事司机王建明死刑。
2004年10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王建明驾驶一辆无牌照的墨绿色猎豹车,从太原方向行驶到高速公路张兰出口处,向收费人员出示一张假军牌,执勤的实习交警梁恩要求王建明出示军车驾驶证,王建明却加速前进。梁恩被车辆撞击拖擦后倒地,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2005年9月,晋中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建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建明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恩虽然不是正式民警,但其执法公务的身份和权力是上级机关认可并赋予的;被告人为逃避检查,不计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高院维持原判。(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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