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转让在建项目,并约定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关系,转让人施工完毕后,将项目交付受让人,此类纠纷如何界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在当事人对讼争工程的形象进度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如何利用二次鉴定的方式确认案件争议的事实?如何理解当事人诉讼中的自认?未完项目的转让可否适当考虑转让人的合同利益?上述问题都是本案处理上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将本案发曰重审,从本案的审理中,也可以看出两级法院处理本案在实体和程序上认识的相同和差异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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