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只要是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后的合法转让,与第三方签定双方间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证。但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公证来防范风险:
(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如对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
(2)当事人一方不到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
(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
(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
公证地一般要在公司所在地。
二、股权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
1、合资(作)公司应提供的材料。
(1)公司合同、章程;
(2)成立公司时的政府批文;
(3)经在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4)他方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资料;
(5)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
(6)合资(作)公司的营业执照。
2、转让方、承让方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签字人的身份证;
(4)股权转让协议书若干份。
3、其他。
(1)如果转让方、承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则需提供本公司同意转让或承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如果转让方、承让方是个人,则只需提供身份证、资信证明。
(2)承让方需提供资信证明。
(3)如转让方或承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资信证明)需经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之一或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或律师的证明。
公司股权转让需准备什么材料
公司股权转让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1、有主管部门批复的企业股权转让申请书;
2、股权转让合同书;
3、股东大会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变动的决议;
5、原公司章程;
6、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7、股权变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
股东之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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