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到原接生医疗单位开具“住院分娩出生医学情况证明”。如果由于改制等原因医院不存在了,可以去上级医疗管理机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儿童母亲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儿童父母亲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凭上述材料到所辖市、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或经委托的机构)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明的用途
《出生医学证明》是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该证明有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等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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