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社会保障补偿后,单位不需要补偿。
因工负伤或因工患职业病,确认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工伤医疗费(医疗费、,医药费和住院费)。职工因工负伤的救治,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如遇紧急情况,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清单》、《工伤保险药品清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要求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医院食物津贴、交通和住宿。职工工伤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受伤职工到统筹区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按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3)康复治疗的费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符合条件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四)停工期间的工资和福利。职工因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职业病,需要停职接受工伤医疗的,停产留薪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受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停薪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但是,治疗非工伤疾病的受伤职工,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进行治疗。工伤保险无个人账户,离职后保险自动终止。您也可以直接要求原公司办理社保过户,或停止缴纳社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经批准设立后,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就业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关系表自用人单位填写缴费申报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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