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具体行为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
(四)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五)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六)扰乱丈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七)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的行为。
(八)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的行为。
(九)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十)寻衅滋事的行为。
(十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行为。
(十二)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十三)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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