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条件及审批要求
时间:2023-07-14 03:30:37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注册条件和要求如下:1、制订公司的章程;2、最低注册资本是100亿元人民币;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5、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满足上述条件后并不能导致公司的成立,还要经主管部门的批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是如何体现的

**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是如何体现的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第十三条规定,**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资产管理公司只能在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内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这表明了国家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显而易见的政策性目的——提高国有银行信用、化解金融危机。第十三条的保障了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债权的效力,大大简化了债权收购的手续,有利于提高收购这一带有政策性行为的效率,同时可以防止债务人为“逃废金融债权”而不承认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人地位,很好保护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国有金融债权。另外,条例第五章规定了财政部等行政机关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考核和监督权以及对公司经营目标的确定权,同时关于税收和部分行政性收费免交的规定等,这些再一次体现了**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同时,本章还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业务运作以公开、竞争、择优为原则,以招标、拍卖等为主要方式,从而体现了其运作的商业性,这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以高效率商业化手段管理和处置资产。可见,**资产管理公司既具有政策性又具有商业性,是两者的统一体。

为了实现产业政策等特定的政策目标而采取的金融手段,即为了培养特定的战略性的产业,在利率等方面予以优惠,并有选择地提供资金。政策性金融,是指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直接或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它是一切规范意义上的政策性贷款,一切带有特定政策性意向的存款、投资、担保、贴现、信用保险、存款保险、利息补贴等一系列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的总称。

在一国完整的金融体系中,不仅包括商业性金融,而且客观存在着与之对称、平行、并列和互补的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是国家保障强位弱势群体金融发展权和金融平等权的特殊制度安排。政策性金融学(PolicyFinance)是从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两个层面研究政策性金融制度及其运行机制,以实现政策性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一门边缘性交叉学科,并已逐渐发展成为金融学领域中充满生命力和颇有发展前景的一门新兴学科。所谓政策性金融,是指在一国政府的支持与鼓励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强位弱势群体为金融服务对象,以金融资源配置的社会合理性为目标,运用种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或信贷、保险(担保)的可得性和有偿性为条件,直接或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金融制度安排。政策性金融不同于政策性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二者是制度安排的质的规定性与制度承载体或实现形式的多元性的关系,或者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所以当前针对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发展的讨论,也与政策性金融的制度安排没有很大的或必然的相关性。或者说,政策性银行无论如何改革,也丝毫不影响政策性金融制度安排的稳定性、持续性和持久性。作为研究政策性金融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政策性金融学,其学科范畴除了包括一般性的政策性金融学科外,政策性金融学还可具体划分为政策性银行学、政策性保险学、政策性投资学、政策性信托与租赁等分支学科。作为专门研究政策性金融制度的政策性金融学,是辽宁大学金融学国家重点学科的研究方向之一,也是拥有政策性金融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金融学科点,居全国领先水平。该学科学术带头人白*先教授被称为是国内外“政策性金融理论的首创者和中国政策性金融实践的首倡者”。这一理论在中国政策性金融的艰难曲折进程中得到发展与完善,也经受了检验与考验。

**资产管理公司(AssetManagementCorporation,简称AMC)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共有两类:从事“优良”资产管理业务的AMC和“不良”资产管理业务的AMC,前者外延较广,涵盖诸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部或资产管理方面的子公司,主要面向个人、企业和机构等,提供的服务主要有账户分立、合伙投资、单位信托等;后者是专门处置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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