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查合同主体;第二,审查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第三,审查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第四,审查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第五,审查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第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及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买卖合同的内容可以包括哪些
1、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包装方式;
2、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3、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4、标的物的保险和运输方式;
5、标的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和检验时间;
6、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
二、买卖合同必备条款是什么要注意什么
买卖合同必备条款:
1、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
2、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
3、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4、违约责任;
5、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三、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买卖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1、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根据民法典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如果不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全文6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