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哺乳期遗弃罪如何判刑,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哺乳期遗弃罪的量刑如下:
1、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因此,哺乳期犯遗弃罪被判刑的,可暂予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刑法中关于遗弃伤病军人罪的量刑有何规定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将我方伤病军人弃置不顾,情节恶劣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且为军人之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各级指挥人员、救护人员及其他实施遗弃行为的军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将会造成伤病军人失去救护机会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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