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天津市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登记需要提交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1.凭出生医院打印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直接作为新生儿入户办理材料。
2.对持手写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需提交出生医院出具的手写情况说明,并加盖该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3.对《出生医学证明丢失,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凭母亲户口所在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加盖补发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原出生记录复印件;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凭原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出生记录复印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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