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被告死亡的办法有:
1、被告死亡,有遗产,有继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据继承人是否同意参加诉讼分别处理。继承人愿意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已经审理的,对变更后的被告有约束力,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判决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列为第三人,查明遗产,判决以死亡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
2、被告死亡,有遗产,无继承人的案件处理,在实践中,法院应当通知民政部门或者集体参加诉讼,并仅以继承的价值承担民事责任;
3、被告死亡,无遗产的,应当承担人的案件处理,被告死亡,无遗产的,应当追加责任人为被告,继续审理,承担责任人在其义务范围内。
民事诉讼中院管辖范围
(一)重大涉外案件。
1、争议标的额大。
2、案情复杂。
3、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主体众多。
2、标的额较大。
3、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
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的的级别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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