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地批准文件;
(1)属于征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2)属于占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批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2、规划批准文件;
规划批准文件是指市或者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拆迁实施方案;
(1)项目基本情况;
(2)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期限,委托拆迁和评估等内容;
(3)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基本情况;
(4)补偿安置方式及其主要内容;
(5)拆迁补助方法;
(6)其他应当在拆迁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内容。
4、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1)提交的安置房屋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
(2)安置房屋的条件: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原则上应当是现房,并具备合法审批手续;安置用房的市政配套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应当具备使用条件。
拆迁人提供的下列房屋,经与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可以用于拆迁安置,但是在区县国土房屋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不与计入拆迁人准备的安置用房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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