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真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一、有期徒刑减刑标准
有期徒刑的减刑标准是:一是悔罪;二是立功。真正的悔改,是指有认罪的能力,自觉遵守监狱内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的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犯罪,或者在生产、科研技术创新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二、减刑适用什么条件?
减刑的适用条件:减刑应当满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而对于应当减刑的罪犯来说,在服刑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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